2014年7月5日 星期六

非法、犯法、惡法

佔中公投是「非法」而佔中是犯法。甚麼是惡法呢?

非法是不合法,所以可算是和犯法同義。但佔中公投是一次非政府的投票活動,而投票表決是一項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活動,一般不會是非法的。如果說因為政治敏感的議題而不應舉行投票,那麼有政治議題民調也應當作犯法的。但顯然這些民調不斷地在本港舉行,而舉行政治議題民調的人和機構還未被捕,又沒有人可以指出這些政治議題民調是觸犯了那些法律,因此這些民調和佔中公投應該不是非法的

佔中是公民抗命,當然是犯法的,但雖然市民一般不應犯法,但有時犯法也不一定是錯的。如果國家或地方有違反天理和公義的惡法,公民是有責任為公義而犯法的。難道我們忘記了孟子也曾叫正人君子,有必要時便要去捨生取義。但盡管「一個政府濫用權利來壓迫國民。在這種情況下,國民對政府所命令在客觀上有益于社會公共福利的事仍須服從﹔但是他們可以為了保護本人和同胞們的利益,在不越出倫理和福音所容許的範圍內,對政府的濫用權利作出抗拒。」(天主教教理第二二四二條,後為CCC2242)教友可否參佔中,便要根據這段訓導去抨估。

其實教會一向是叫人去奉公守法的:「國民的義務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致力于社會的建設。」(CCC2255)但如果政府的惡法要人民做一些違背良心的事人民便要拒絕服從這些惡法:「如果執政當局的命令違背道德的要求,國民憑良心有責任不去順從。」(CCC2256)其中的例子包括容許墮胎的法。某此國家或地區是不容許醫生因良心理由而拒絕參與墮胎;當地的公教醫生其實仍是有責任拒絕參與墮胎而犯法的。

公教政客也受惡法影響;「遇到本質上不義的法律,例如准許墮胎或安樂死的法律,政客絕不應該 投下贊成的票」。(生命的福音第七十三條)信理部於2003年發出的『有關賦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建議的考慮』的第十條,亦清楚列明公教政客對惡法的道德責任: 在立法團體首次審議〔惡法〕的法案時,公教立法者有道德義務清楚並公開地提出反對。若〔惡法〕已開始實施,公教從政者應盡量使人知道他的反對; 如果無法完全廢除這樣的法律,〔而〕公教從政者 對這法律的「個人立場是堅決反對」,而這立場又是眾人皆知,並避免了惡表的危險,他便「可以支持限制這法律所造成的傷害的法案,或支持減輕這法律對大眾輿論及公共道德造成的不良後果的法案。」


歐陽嘉傑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