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3日 星期日

個人私隱是有限制的

近日收到電郵查詢一個關於個人私隱的倫理問題:一位患上了愛滋病的男人,雖然經過醫生多次勸導,但仍拒絕通知他的未婚妻醫生是否應該把他的愛滋病告訴他未婚妻除了病人之外,醫生也對其他人負起某些責任:他不可以用病人的利益為理由而傷害他人的。同樣地,醫生也不能基於維護病人的私隱,而導致他人受到傷害。

其實美國加州的最高法院早在1976年裁定精神醫護人員有責任保護其病人將會傷害的人 (Tarasoff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此案涉及一名精神病人,在犯案前曾告訴精神醫生他打算殺害死者,而醫生的評估亦顯示病人會殺人。但醫生認為他因為要維護病人的私隱而無法警告受害人。但法庭卻認為醫生對可能受到傷害的人也要負上責任,而裁定醫護人員要保護受害者。

此外一般政府的衛生部門也要求醫護人員向他們報告疫症的病例,以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對於某些傳染病(包括性病及肺結核等),醫護人員更要求病患者提供一些較敏感的資料,作為進行接觸者追蹤的用途。雖然愛滋病的處理方式與一般性病有異,但有學者認為,愛滋病患者獨有維護私隱的權利,並不是恰當的。至於其他傳染病,衛生部門是否要限制病人的私隱,要視乎傳染病的威脅、接觸者追蹤的成效、等等。

言歸正傳,基於上述理由,那位醫生是有倫理責任警告他未婚妻有關愛滋病的風險,並提議她勸導未婚夫要坦白


歐陽嘉傑醫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