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電郵查詢一個關於個人私隱的倫理問題:一位患上了愛滋病的男人,雖然經過醫生多次勸導,但仍拒絕通知他的未婚妻:醫生是否應該把他的愛滋病告訴他未婚妻?除了病人之外,醫生也對其他人負起某些責任:他不可以用病人的利益為理由而傷害他人的。同樣地,醫生也不能基於維護病人的私隱,而導致他人受到傷害。
其實美國加州的最高法院早在1976年裁定精神醫護人員有責任保護其病人將會傷害的人 (Tarasoff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此案涉及一名精神病人,在犯案前曾告訴精神醫生他打算殺害死者,而醫生的評估亦顯示病人會殺人。但醫生認為他因為要維護病人的私隱而無法警告受害人。但法庭卻認為醫生對可能受到傷害的人也要負上責任,而裁定醫護人員要保護受害者。
此外一般政府的衛生部門也要求醫護人員向他們報告疫症的病例,以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對於某些傳染病(包括性病及肺結核等),醫護人員更要求病患者提供一些較敏感的資料,作為進行接觸者追蹤的用途。雖然愛滋病的處理方式與一般性病有異,但有學者認為,愛滋病患者獨有維護私隱的權利,並不是恰當的。至於其他傳染病,衛生部門是否要限制病人的私隱,要視乎傳染病的威脅、接觸者追蹤的成效、等等。
歐陽嘉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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