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聯合醫院一宗「醫生對沒有自決能力的病人進行危急治療」再次引起對醫生是否濫權的討論。當病人失去判斷的能力而有迫切性進行入侵性檢查或治療 (invasive investigations or treatment)時,誰可代替病人作出決定?是病人家屬、醫生、還是法官?如果三方對決定持不同意見,誰可作最後決定?
現時的普遍做法是以病人的益處 (patients’ best interest) 為第一標準。在危急情况—為救人命時,只要由一位醫生決定及第二位醫生同意,並盡可能通知病人家屬或監護人及與他們討論過病情下,醫生便可進行治療而不需要病人同意 (事實上病人已沒有能力作出同意的決定)。如何界定「病人的益處」?醫管局的指引指出「為拯救性命、防止破壞或為改進身心健康」都是為病人的益處。(…to save his life, or prevent damage/deterioration or bring about an improvement in the physical/mental health and well being of that person)。在法律的角度,法官有作最後裁判的權力,2005年植物人Terry Schivio的丈夫正是成功申請法官的同意,移去她餵食的胃管而引致她死亡。
在倫理的角度,「做與不做」治療的決定總離不開「自主權、行善、不作惡、公平」的四大原則 (Autonomy, beneficence, nonmaleficence, justice) 。看似清晰的原則實行起來卻有很多灰色地帶。以做緊急手術為例,沒有一位醫生可以保証手術會百分百改善病情,有時甚至令病情變差。舉一實例:一位九十歲的伯伯因腹膜炎 (peritonitis) 引致神智不清、血壓下降,已有性命危險,情况不容許先作進一步檢查。醫生臨床決定進行緊急手術,並向病人家屬解釋清楚病情。可是剖腹手術發覺只是腸胃炎,最後病人感染肺炎不治。病人家屬不滿醫生進行無幫助的手術引致病人死亡,作出投訴。從這例子可以看到,為人著想的決定是可以帶來惡果的。日積月累的不快經驗會令醫生將決定權推給家屬,詳細解釋好處、壞處後,對「做與不做」不作任何建議,保持中性,避免召惹投訴,保護自己,免受傷害。
潘志明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