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病人的醫療要求又如何處理?有些人會想限制醫護人員良知抗拒的權利,但為什麼是病人的價值觀較醫護人員的價值觀更為重要?為什麼不可以限制病人的醫療要求?以墮胎為例,它一直是錯的和不道德的,但因為有些名醫在英國的大力遊說,令墮胎首先在英國有限度地合法發,然後引入香港。但合法不一定是合乎所有人的倫理道德原則,因此法律存有給予醫護人員作良知抗拒的安排。
限制醫護人員良知抗拒的權利又有何害處?醫護人員照顧的病人,始終都是容易受到傷害的人士,因此醫護人員的良知是十分重要的。以墮胎為例,雖然法律准許醫護人員在指定的情況下殺掉胎兒,有些病人卻希自己的醫生不會用殺人的方式,來解決病痛的問題。如果因為限制醫護人員良知抗拒的權利,令某些醫生不能再在某些專科工作,甚至令他們不能繼續行醫,那豈不是為了一些病人的醫療要求(墮胎),犧牲了另一些病人的醫療要求。
此外,墮胎(甚至安樂死)背後的價值觀,亦與其他醫療價值觀,是存有深層面的對立。有些國家可以容許女士在懷孕身後期進行墮胎。試問打掉一個二十四週的胎兒,和把一個早產的二十四週嬰兒,收入初生嬰兒深切治療部醫治,會不會反映了現代醫學的自相矛盾?同樣地,一些長者會要求利用高科技醫療以延長的壽命,但另一些長者卻要求醫護人員以安樂死,了結他們的生命。長期而言,這一般深層次的自相矛盾,會對醫學造成莫大的損害。既然墮胎、醫助自殺及安樂死其實是理虧的,便當然沒有任何理由,為要求該等醫療程序的病人,限制醫護人員良知抗拒的權利。
但在良知抗拒的歷史中,醫護人員的問題並不是歷史最長久的。其實歷史上有不同人士在不同年代,於不同國家因良知抗拒而拒絕打仗。當時他們可能要被囚禁,甚至被處決。現時有很多國家都已容許服兵役的人,因良知抗拒而不參與戰鬥,要他們在軍隊內外,做文職、醫療等工作。如果一個國家可以容許某些人,因為良知抗拒而不拿起武器保衛國家,試問墮胎、醫助自殺及安樂死又是否比保衛國家重要得更多,令一個不要迫人保衛國家的社會,要強迫醫護人員墮胎及進行安樂死?
歐陽嘉傑醫生
不好意思,不知應在哪裏留言。
回覆刪除但從教區生命倫理小組的網頁,想開啟你們的通訊。全部也開不到,下載不到,每個檔案也只是下載到小部份就斷了。請檢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