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不做變性手術可否讓跨性別者以新性別生活?

城中熱門話題之一,是可否在法律上承認跨性別者 (包括未完成變性手術的人)的「新性別」?立法會正審查將本港的婚姻法律修改,以迎合終審庭對W 小姐一案的審判。修訂案原本以終審庭的裁決,只讓接受了整系列變性手術的人,在本港婚姻法律上,以「新性別」結婚。修訂案更把跨性別者所須要進變性手術列入法律中。但有此人士卻認為香港可以邁向一種不用動手術的性別確認權法律;這又是否可以接受呢?這種法律可以發生那些問題?

我們可以向外國借鏡。有些西方國家或地區,已容許這些未完成全套變性外科手術的人,被確認為屬於新的性別。但問題又隨之而發生:有一位外觀女性化的跨性別男士(CF君)雖然還擁有男性性器官,在美國某州獲得使用女厠和女更衣室的權利。但CF君多次在女更衣室被其他女孩或女士看見她的男性性器官。當一些使用女更衣室的女童告知其家長,而家長們因而投訴,當局只可以指出CF君有使用女更衣室的權利,而他們又有責任維護這權利,只會叫那些不願意見到CF君性器官的人士,使用女更衣室的一個特別區域。這種踐踏了眾人利益來維護一小數自私人權利的法律,是絕對違反公義的,所以不應該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通過。

此外又有些地方,會把兒童包括在這樣的性別確認權法例內,令患了性別焦慮症的孩子,可以選擇以另一性別生活。但大部分的兒童患者都會在成長作出自動調正,即使在沒有治療或介入下,病情往往會自動減輕,甚至痊癒。其實只有5% 12% 的兒童患者,會演變成青少年/成人性別焦慮患者。如果太早給孩子作了選擇,而日後病情轉好,孩子要回復原本性別生活,便會更加困難。

因此這種不用動手術的性別確認權法律不適宜在修改本港婚姻法律的時候作出考慮。至於香港社會可否接受性別確認權法,便可讓社會日後再探索。


歐陽嘉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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