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4日 星期二

「放棄搶救」是否合理?

不時有新聞報導家人投訴醫護人員,沒有搶救垂死病人的事件;期中更有些事件涉及「放棄搶救」或「不要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決定或爭議。究竟「放棄搶救」或「不要施行心肺復甦術」是否合乎倫理道理?

「心肺復甦術」的確有機會令停頓了的心臟重新跳動,但成功率就視乎心臟停頓的原因和停頓時間的長短。如果心臟停頓只不過是死亡過程的最後一個步驟,心肺復甦術成功的機會是很渺茫的。但如果病人因為心肌梗塞而引致心室顫動,心肺復甦術和利用去顫器令心律回復正常,是可以救命的。因此,心肺復甦術不一定可以救命。其實在不恰當情況下,頑固地施行心肺復甦術,最多只可以恢復病人的心跳和呼吸,但會令他陷入嚴重殘障。宗座生命學院和世界天主教醫生協會,在二零零四年三月於羅馬一齊舉辦了一個,主題為「植物人狀況及延長生命治療」的研討會。會後的聯合聲明,提醒醫護人員不要頑固地施行心肺復甦術,令病人因腦缺氧而陷入植物人狀態。(聯合聲明,第十條。

此外心肺復甦術的成功率,往往低於一般人的印象。一份於一九九六年在新英格蘭醫學雜誌發表的研究,發現電視劇中心肺復甦術的成功率,可以恢復四分三病人的心跳,令三分二病人生還。這是足以誤導大眾的。其實心肺復甦術可以恢復15-74%病人的心跳,令1-30%的病人生還;生還率最高也只不過是電視劇的一半。而另一份於一九九四年在新英格蘭醫學雜誌發表的研究,發現當長者知道了心肺復甦術的真正生還率後,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意願便由41%降低到22%。如果因為患病而令生還率降低,接受搶救的意願並隨生還率的下降而減少。

因此在考慮是否「放棄搶救」時,一般人對心肺復甦術的成功率,可能存有誤解,而誤解亦可引致選擇心肺復甦術,以及對搶救後的生還率,寄上不合理的期望。然而死亡是每人生命的終結。教會的訓導指出「生命和身體健康是天主委託給人的珍貴寶物。我們應該合理地小心照料」(天主教教理,2288),我們要「尊重身體的生命,但…[不要] …把身體捧成是一個絕對的價值」(教理,2289)。當病人快將死亡時,我們要「給予關懷與照顧,為協助他們在尊嚴和平安中,度過他們人生最後的時刻」(教理,2299)。對一個終者進行心肺復甦術,可以反侵犯了他的尊嚴和平安;如果生還機會渺茫,可說是對他不敬。因此「放棄搶救」不但可以是合理,還可變成為死亡作準備的一個步驟。

歐陽嘉傑醫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