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時,有些候選人的政綱包括了推動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本網誌將不討論同性戀問題,那問題將於另一網誌作出交待。以平等概念去推廣同性戀;或以歧視來標籤反對同性戀的聲音;這些又是否合乎倫理道德呢?
維基百科指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品質,給予不同的對待。歧視總是以某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另某族群的利益。」有英語字典把“discriminate” 的定義作為 “to
find or make a difference” ,從此推斷歧視亦可定義為「以社會不認為恰當的特徵來作出辨別」。至於平等,又是否要把一些大家有爭議是否錯的事物,以平等原則推翻一些人的反對,把「錯」和「對」當作一樣,無形中把「錯」定義為「對」。無論個人是把那件定為「對」或「錯」,大家都應該考慮平等原則是否可以代替其他倫理道德原理,來決定事物的對與錯。另一方面,如果平等原則真的可以在決定事物的對與錯時,凌駕於倫理道德之上,那麼其他倫理道德原理則可以原全被廢除,而世上所有事物都是「對」的(其實世上所有事物都可以是「錯」的,因為這也是平等的)。
由此看來,平等原則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提醒我們「應該避免對[同性戀者]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亦意味著歧視可以是合理和合乎公義的。教宗本篤十六世擔任信理部長時,於2003年發出了一份關於給予同性結合法律上認可的訓導,指出歧視之所以不能接受是因為它違反了公義(Differentiating
between persons or refusing social recognition or benefits is unacceptable only
when it is contrary to justice.),因此可以為維護公義而作出合理的辨別。(第八條)
歐陽嘉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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