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都絕對不會懷疑醫生的良知是十分重要的﹔但當醫生對病人將要進行的醫療程序有所質疑,或認為此等療程不合乎倫理道德原則,因而拒絕參與的時候,有些人便質疑醫療工作者是否須要有良知。這種情況最常發生於一些被受爭議的醫療程序,例如墮胎、醫療協助自殺(又稱醫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及安樂死等 。近年來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政府,主動地立法內限制,或在立法或監管機構商議限制醫護人員可否以良知理由而拒絕參與某些醫療程序。澳洲的維多利亞省已立法防止醫生因良知理由而拒絕墮胎。美國總統奧巴馬的「保護病人和支付得起的醫療法」亦限制了醫生良知抗拒*的權利。雖然英國醫務委員會承認醫生良知抗拒的法定權利,委員會最近舉行了的公眾咨詢卻意味到醫生要為病人而提供一些違反自己良心的醫療程序。究竟醫生的良知是否重要?
良知可說是每一個人辨別對與錯的能力。既然如此,良知對所有人都是重要的。但在現今的多元化社會內,大家會有不同對與錯的見解;一些原本大家都公認為錯的事物,都可以被某些人訂定為對,甚至理所當然的。在醫療倫理中,墮胎、醫助自殺及安樂死正是其中的最為人熟悉的例子。但當醫護人員的良知和病人的要求,存有對立性的衝突,醫護人員有沒有權利根據個人的良知而拒絕參與?有些人認為這種做法,會將醫護人員的價值觀,強加於病人身上。但如果社會要醫護人員為病人提供一些違反自己良心的醫療程序,那豈不是反將病人的價值觀,強加於醫護人員身上。這就是否表示一些人的價值觀是較其他人的價值觀更重要呢?
其實人人的價值觀和良知都是同樣重要的。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於其第十八條訂立了思想、良心/信念及宗教自由的權利。連本港有關墮胎的法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7A條,都有為良知抗拒的醫護人員作出相關的安排:「… 任何人如良知上認為不對,均無責任(不論因合約、法例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產生的責任)參與,但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其良知認為不對的舉證責任,落於倚賴此項理由的人身上。」 (第47A條,第6段)
* conscientious objection 在不同的文獻中被翻譯為 良知抗拒、良知拒絕及良知上認為不對…等
歐陽嘉傑醫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