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

港中醫院結業的反思


港中醫院終於九月頭結了業!對於維護生命人士而言,這無疑是一個好消息。據稱港中醫院每年處理香港六成的合法墮胎個案,因此它的結業肯定令本港墮胎更加困難。但港人不一定要在港才能墮胎;北上往深圳墮胎也絕對不是難事。所以要減少墮胎還是要從多方面著手:從教育今人知道墮胎是錯的;從政治途徑收緊合法墮胎的空間等等。

但大眾之所以准許醫護人員殺害胎兒的背後,的確存在很多誤解和歪理,連規管合法墮胎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的第47A條,亦存有例如殘疾歧視等的歪理。(筆者將寫另一篇blog來討論墮胎法背後的歪理。)在醫療科技發達的今天,先進的四維超音波已可以令我們看見懷孕八至十二週胎兒的面貌,以及其胎中的動態,令大眾對懷孕初期的胎兒,增加了認識。大眾不能夠再當胎兒作為「一團細胞」看待,而要真真正正把它當一個小孩子看待。

此外數月前在英國的「醫療倫理雜誌」(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刊登了關於「產後墮胎」的一篇文獻,指出由於墮胎和殺嬰其實在理念上是十分相近;若大眾可以為了多種理由接受墮胎,那麼他們亦應該為同樣的理由接受殺嬰。文獻刊登後引起巨大的回響,因為很多人雖然接受了墮胎,但始終不能接受殺嬰。這是不合乎邏輯的。天主教教會一向都將墮胎和殺嬰一視同仁,同樣地譴責它們,因為它們都一樣殺害無辜。只是有些新教教派卻接受了世俗倫理的功利主義,因而接受墮胎作為嚴重殘障、因姦成孕…等等困境的解決方法。久而久之,這些新教教派便漸漸全面接受了墮胎。這顯然是一個「溫水煮蛙」的例子。既然墮胎已廣泛被大眾接受,以邏輯而論,下一步當然是殺嬰。相反地,若殺嬰是不能接受的,以邏輯而論,大眾亦要全面反對墮胎。

另一方面,政府將増加家計會的資助,令它能夠擴張其墮胎服務,來彌補港中醫院結業所造成的空缺。這畢竟是用了納稅人的錢。作為一位維護生命人士,又怎可以任由政府用你的稅款,做一些違背你良心的事呢?在一些西方國家,政府可以承諾其公民,不會將其稅款用作一些違背他們良心的事。在一些有國家宗教的地方,政府可以把稅款本來用作資助國家宗教的部分,撥作非宗教慈善用途。同樣地,維護生命的公民,亦可申請政府,把稅款本來用作資助墮胎的部分,撥作其他公益用途。究竟這會不會在香港發生呢?


歐陽嘉傑醫生

2012年9月5日 星期三

醫生的良知 2


但病人的醫療要求又如何處理?有些人會想限制醫護人員良知抗拒的權利,但為什麼是病人的價值觀較醫護人員的價值觀更為重要?為什麼不可以限制病人的醫療要求?以墮胎為例,它一直是錯的和不道德的,但因為有些名醫在英國的大力遊說,令墮胎首先在英國有限度地合法發,然後引入香港。但合法不一定是合乎所有人的倫理道德原則,因此法律存有給予醫護人員作良知抗拒的安排。
限制醫護人員良知抗拒的權利又有何害處?醫護人員照顧的病人,始終都是容易受到傷害的人士,因此醫護人員的良知是十分重要的。以墮胎為例,雖然法律准許醫護人員在指定的情況下殺掉胎兒,有些病人卻希自己的醫生不會用殺人的方式,來解決病痛的問題。如果因為限制醫護人員良知抗拒的權利,令某些醫生不能再在某些專科工作,甚至令他們不能繼續行醫,那豈不是為了一些病人的醫療要求(墮胎),犧牲了另一些病人的醫療要求。
此外,墮胎(甚至安樂死)背後的價值觀,亦與其他醫療價值觀,是存有深層面的對立。有些國家可以容許女士在懷孕身後期進行墮胎。試問打掉一個二十四週的胎兒,和把一個早產的二十四週嬰兒,收入初生嬰兒深切治療部醫治,會不會反映了現代醫學的自相矛盾?同樣地,一些長者會要求利用高科技醫療以延長的壽命,但另一些長者卻要求醫護人員以安樂死,了結他們的生命。長期而言,這一般深層次的自相矛盾,會對醫學造成莫大的損害。既然墮胎、醫助自殺及安樂死其實是理虧的,便當然沒有任何理由,為要求該等醫療程序的病人,限制醫護人員良知抗拒的權利。
但在良知抗拒的歷史中,醫護人員的問題並不是歷史最長久的。其實歷史上有不同人士在不同年代,於不同國家因良知抗拒而拒絕打仗。當時他們可能要被囚禁,甚至被處決。現時有很多國家都已容許服兵役的人,因良知抗拒而不參與戰鬥,要他們在軍隊內外,做文職、醫療等工作。如果一個國家可以容許某些人,因為良知抗拒而不拿起武器保衛國家,試問墮胎、醫助自殺及安樂死又是否比保衛國家重要得更多,令一個不要迫人保衛國家的社會,要強迫醫護人員墮胎及進行安樂死?
歐陽嘉傑醫生

2012年9月1日 星期六

大自然的吶喊


最近,愛德華•蒙克 (Edvard Munch) 的代表作油畫《吶喊》“The Scream” 以1.19億美元賣出,成為拍賣成交最高價的藝術品。這幅油畫是這位挪威印象派藝術家同系列的四幅作品之一,亦只是這唯一幅他在畫框上題下詩句。他解釋這創作背後的靈感:


我和兩個朋友在小路上走著–太陽正在西下–突然天空變得血紅色–我稍停下,感覺疲憊,於是倚靠在欄杆上–當時看到血紅的火焰在藍黑色的峽灣和城市上面。我的朋友們繼續走,而我站在那裡焦躁地顫抖–我感覺到一股無窮的吶喊在穿越大自然。

蒙克所形容的可以被視為一種現代性的極度痛苦。一方面我們以科學技術本領征服了大自然。相比我們的祖先,我們生活得較舒適和健康,有空氣調節、高速火車、手提電話和資訊網絡。另一方面,現代人郤因這些可能常是雙刃劍的科學技術進步而感覺心神不安。高速火車或飛機可能會撞毀,網絡會被錯誤濫用,核能有時會變成災難,而手提電話、面書、推特不一定使我們成為更好的溝通者。這似非而是的科學技術成就雋語在生物醫學界更是明顯。

當我們克服很多疾病之時,我們亦創造了其他新的困境。長壽令人想到腦幹死亡和安樂死、為照顧長者或精神病者的沉重負擔,而這些都在影響著那上旋的醫療開支預算。生殖科技現在容許人們選擇要不要孩子、選擇性別甚至排除所有殘障缺憾。更令人擔憂的是複製另一個人的可能,抽取這複製人的纖維組織或器官,或以最新科學技術去改造人類–這過程稱為「超人類主義」–去創造“完美”的人。

當我們觀賞《吶喊》時,有些東西在我們心內迴響。這種奇怪的感覺令我們感到某些東西不對,但我們發覺被困著。大自然在向我們吶喊著,這,若不是一個報復在迫近的不祥預兆,可能是一個警告。

在這油畫賣出的當日,教宗本篤十六世在一篇演說中給這僵局一個可能的解決辦法。他解釋只有愛能保證人文科學的研究,而我們需要從我們的科技心態中找回超越的意義:

我們處於一個實驗科學改變世界遠景及人類自我認識的時代。許多的發現、創新的科學技術以令人興奮的節奏一個個地成功,這些都是值得驕傲的積極原因,但很多時它們並不缺乏使人憂慮的潛意。其實,在這廣泛的樂觀科學研究背後投射了思維危機的陰影。

其實,科學研究和道德意義的問題 … 源自同一源頭,那由天主的道所統領的創造工程及指引的歷史智慧。一個重要的科技實踐思維能夠衍生出一個在科技上可行和合乎道德之間的危險失衡,有著未可預見的後果。所以,社會文化去重新發掘超越的意義和動力是重要的,概括來說,它開拓了決心尋找天主的視野。



譚傑志神父

2012年8月27日 星期一

深切治療醫學六十大壽的反思


一九五二年夏季,哥本哈根發生了一場小兒麻痺瘟疫,令很多病人陷入呼吸衰竭。雖然當時已利用了俗稱「鐡肺」的呼吸器,以維持病人的生命,但死亡率仍然是十分高的──31位陷入呼吸衰竭的病人中有27人死亡。全哥本哈根只有一間醫院可以醫治小兒麻痺症,但它只有七部呼吸器,而每天可能有六至十二位病人陷入呼吸衰竭。醫院請了以麻醉科醫生以柏遜 (Bjorn Aage Ibsen),去幫助醫治這些呼吸衰竭的病人。以柏遜於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首次以人工造口手術及人工呼吸,成功救活了12歲的菲菲 (Vivi E)。一週內,全醫院所有因小兒麻痺症而陷入呼吸衰竭的病人,都用了新的醫療方式。醫院開了三間特別病房,每間有三十五病床,專門醫治這些呼吸衰竭的病人。由於新的醫療方式須要大量醫護人員,醫院更徵用了醫學生(最高峰期有250人),又加聘260護士,來應付新醫療方式和瘟疫的需求。新醫療方式令因小兒麻痺症而陷入呼吸衰竭病人的死亡率,由90%下降至33%。以柏遜於一九五三年,在哥本哈根的市立醫院,開設了世界上第一個深切治療部門。從此深切治療便從此而發展成為現今的高科技醫療專科。

但高科技醫療只能延長生命,給病人多一些時間去慢慢康復;若病人本身沒有復原的能力,高科技醫療始終不能救回病人的生命。早在深切治療發展的初期,醫學屆已覺得新的醫療科技,可能帶來了新的倫理問題。以柏遜第一位病人菲菲雖然沒有因呼吸衰竭而死亡,但小兒麻痺症令她四肢癱瘓,亦奪去了她呼吸的能力。她由1952年病發開始,到她1971年病逝時,都要靠儀器幫助呼吸。

教宗庇護十二世於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為回應醫學屆對教廷,因深切治療的發展,提出的醫療倫理問題,發表了「關於深切治療的演說」,解釋教會對醫學新發展的立場。他界定了「普通」和「特殊」的治療模式,並解釋病人是有倫理責任接受「普通」 (ordinary) 的治療模式,但可以選擇是否接受「特殊」 (extra-ordinary) 的治療模式。當直接被問到「當病人的病情已到達醫生都承認是完全絕望的時候,麻醉科醫生 … 有沒有責任利用呼吸儀器以延長病人的生命?」,教宗回答:「他 … 沒有這一個責任。」然而,「普通」和「特殊」的醫療程序是很容易被人誤會的。倫理上「ordinary」一字並不作「普通」解,而作「應該」或「常規」解;因此醫療程序分為「常規」(ordinary) 和「非常規」(extra-ordinary) 兩類,會比較恰當。

信理部於一九八零年發出的「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把這些原則清楚地解釋:假如沒有其他有效的醫療法,在病人的同意下,可以採用最新式的醫術,即使這些方法尚在試驗階段,並且有相當的危險。接受這種治療的病人,可顯示出為人類服務的慷慨精神。如果醫療結果未達預期的效果,在病人同意下,可中斷此種方法。但在做決定時,必須尊重病人及其家屬的合理願望,並且詢問對此有專長的醫生們的意見。醫生們特別要判斷,在儀器和人力的投資上,是否和預期的結果不相稱;他們也要判斷這些醫療技術,是否增加病人的壓力或痛苦而與得到的益處不相稱。只用醫學上能提供的普通方法來治療也是可以的。因此不得強迫別人採用已經使用但有危險或負擔過重的醫療法。拒絕這種方法並不等於自殺,相反的,應被視為接受人類的病痛,或願意避免使用與預期結果不相稱的醫療,或是不願加給家人或社會額外的負擔。即使用了各種方法仍無法避免死亡,那麼可依據良心,拒絕採用希望極小而又麻煩的方法來延長生命,只需照樣給病人正常的照顧。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生若救不了病人,也毋需自責。

今天正是以柏遜醫生首次以新的醫療方式,成功救活了一位因小兒麻痺症而陷入呼吸衰竭病人的六十週年,亦可以算是深切治療醫學六十大壽。新的醫療科技的確帶來了新的倫理問題,但教會亦回應了醫護人員的問題,為醫學新發展提出了倫理輔導。



歐陽嘉傑醫生

2012年8月14日 星期二

「德育」與「國民教育」的矛盾


「德育與國民教育」近日在本港成為了熱門新聞和話題。有多人關注到「國民教育」,會不會成為中共的洗腦工具。但一般人只注意那學科的「國民教育」部分,而忘記了「德育」的另一部分。如果國家的行為、政策和方向是不合乎倫理道德時,老師是否應該向學生們指出國家不義之處?

納粹德國注意民族純潔,亦曾提倡民族清洗,更以此為理由殺害了六百萬猶太人。盲目的愛國主義可以促使國民縱容和參與不義的大屠殺,但正確的倫理道德教育,應該可以阻止這種集體暴行發生。但如果國民教育只顧教學生盲目歌頌統治者的政策和行為,那麼納粹德國大屠殺一般的歷史慘劇,是隨時可以重演的。

從天主教生命倫理而言,國家的「一孩政策」是絕對不合乎倫理道德的。但錯的不限於政策;用作實施政策的強行墮胎和強行絕肓,都絕對嚴重侵犯人權。以此為例,老師應該在「德育與國民教育」課堂上,如何教導學生們?以天主教學校而言,國家的政策和行為,絕對是不道德的,所有老師應該並有責任教導學生們,國家執行「一孩政策」是錯的。但「國民教育」似乎是要教港人愛國愛黨,因此不能批評國家的不是。從此可見,「德育」與「國民教育」是存有內在的矛盾。那麼一個有良知的老師應該如何?當然是要教導學生,批評國家的不義。

作為天主教徒的老師,可以向聖多瑪斯摩爾 (St. Thomas More) 借鏡。他是英王亨利八世的大法官(Chancellor),是內閣成員,亦是首席大法官及上議院院長。他因為拒絕承認英王亨利八世為英國的教會的至高首領而在倫敦塔被斬首。行刑前他承認他雖然是國王的好僕人,但始終首要是天主的忠僕 (The King’s good servant, but God’s first) 。其他非信徒的老師可以參考孟子的訓悔:「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為正義而反抗,其是合乎中國傳統儒家的思想。教好了正義的下一代,便有機會培養下一代精明的統治者,令國家真正的富強了。「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原來也是愛國之道。


歐陽嘉傑醫生

2012年8月7日 星期二

醫生的良知 1


一般人都絕對不會懷疑醫生的良知是十分重要的﹔但當醫生對病人將要進行的醫療程序有所質疑,或認為此等療程不合乎倫理道德原則,因而拒絕參與的時候,有些人便質疑醫療工作者是否須要有良知。這種情況最常發生於一些被受爭議的醫療程序,例如墮胎、醫療協助自殺(又稱醫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及安樂死等 。近年來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政府,主動地立法內限制,或在立法或監管機構商議限制醫護人員可否以良知理由而拒絕參與某些醫療程序。澳洲的維多利亞省已立法防止醫生因良知理由而拒絕墮胎。美國總統奧巴馬的「保護病人和支付得起的醫療法」亦限制了醫生良知抗拒*的權利。雖然英國醫務委員會承認醫生良知抗拒的法定權利,委員會最近舉行了的公眾咨詢卻意味到醫生要為病人而提供一些違反自己良心的醫療程序。究竟醫生的良知是否重要?

 良知可說是每一個人辨別對與錯的能力。既然如此,良知對所有人都是重要的。但在現今的多元化社會內,大家會有不同對與錯的見解;一些原本大家都公認為錯的事物,都可以被某些人訂定為對,甚至理所當然的。在醫療倫理中,墮胎、醫助自殺及安樂死正是其中的最為人熟悉的例子。但當醫護人員的良知和病人的要求,存有對立性的衝突,醫護人員有沒有權利根據個人的良知而拒絕參與?有些人認為這種做法,會將醫護人員的價值觀,強加於病人身上。但如果社會要醫護人員為病人提供一些違反自己良心的醫療程序,那豈不是反將病人的價值觀,強加於醫護人員身上。這就是否表示一些人的價值觀是較其他人的價值觀更重要呢?

其實人人的價值觀和良知都是同樣重要的。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於其第十八條訂立了思想、良心/信念及宗教自由的權利。連本港有關墮胎的法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7A條,都有為良知抗拒的醫護人員作出相關的安排:「… 任何人如良知上認為不對,均無責任(不論因合約、法例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產生的責任)參與,但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其良知認為不對的舉證責任,落於倚賴此項理由的人身上。」 (第47A條,第6段)

* conscientious objection 在不同的文獻中被翻譯為 良知抗拒、良知拒絕及良知上認為不對…等

歐陽嘉傑醫生


2012年8月1日 星期三

產子機器


譚傑志神父在《為什麼要有孩子?》一文中曾提給「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小孩很容易被視為商品──當帶來不便時便以避孕和墮胎加以避免,當不育時便以人工生殖技術加以製造,如果喜歡的話,更可以『胚胎著床前基因診斷』(Preimplantational Genetic Diagnosis, PGD)的技術選擇胎兒的性別……」

其實不單是孩子,很多女性在人工生殖技術的濫用下也淪為商品,一部「產子機器」。今天不少女性將自己的子宫出租,讓一些不育夫婦或一些不願經歷產痛的人聘請她們,作「代母[1]」或「代孕母[2]」。大多數的代孕者都是因經濟上的需要,而出租自己的生殖器官。印度近年的「繁殖旅遊業」(reproductive tourism)之能蓬勃發展[3],正因為這項工作能幫貧窮的女性解決經濟上的困難。

當印度在2002年宣布代理孕母制度合法化之後,這項幫助不孕夫婦的治療方法逐漸成為吸引許多人到印度旅遊的主因。人們可以花比自己國家少很多的金額租到子宮,然後等到嬰兒出生後再接走。在許多國家被禁止的「繁殖旅遊業」在印度蓬勃發展,每年金額高達兩億五千萬英鎊[4]。生殖科技並不便宜,許多國外夫婦到印度找代孕母,是因為印度的代孕母的選擇多而價格又低。這些印度婦女當一次代孕母所賺到的金額,是在印度從事普通工作十年到十五年的薪水。

這種做法再一次剝削女性的尊嚴,迫使她們出售/出租自己身體的一部份,美其名是公平交易,你情我願,但實際上是一個不平等的條約,大部份婦女都是因為錢財才會甘願出借身體,這亦解釋到為什麼在經濟好的國家這麼難找到代孕者。當大部份經濟上有困難的女性都這樣做的時候,亦會為其他貧窮的女性增添壓力,好像不出賣生殖器官,就沒有對家庭的經濟困境作出承擔。此舉頓成另一個剝削窮苦女性的途徑。
       
此外,女性的子宮,是一個奧妙的孕育所,讓自己的嬰孩在自己的身體及愛的氛圍下孕育。在十月懷胎的期間,母親對胎兒所產生的「共生親密」(symbiotic intimacy)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代孕的安排要女性壓抑及割捨這份母愛是極之殘忍及有違母愛的真正本質。委託人及立法者只著眼於契約上的遵行或執行,而小覷了孕婦在懷胎十月的「共生親密」中所建立的感情[5],更無視「代母」、「代孕母」產前、產中、產後的心理健康,這是極不人道的。

教會的訓導提醒我們,「當科技用於為人類服務,嘉惠人類的全面發展時,科技就是珍貴的資源。……科技必須為人類、為人類的固有權利、為人類天賦的真善而服務,而欠缺良知的科學只能毀滅人類[6]。」代孕的安排不但剝削女性的尊嚴,使她們淪為提供懷孕功能的工具,更傷害了女性的心靈。教廷信理部就曾透過《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答覆》指出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是不合乎道德的,因為此舉違背了婚姻的共融和人類生育的尊嚴。代孕母或捐卵母親意味著客觀上未能履行母愛、夫婦忠誠和負責母道的義務;此舉違背了孩子受孕、在母體內成長和出生以及由其父母養育的權利。此舉損害了家庭,在家庭建基的生理、心理和道德元素之間造成分裂[7]。

呂志文神父


[1] 代母:卵子來自擔任懷孕的她,日後所生下的嬰孩,與她有血緣(遺傳基因)關係
[2] 代孕母:她只提供子宫,而卵子則來自女委託人或其他人,所生下的嬰孩,與她無血緣(遺傳基因)關係
[3] Hughes EG, Dejean D (June 2010). "Cross-border fertility services in North America: a survey of Canadian and American providers". Fertility and Sterility 94 (1): e16–9.
[4] 見《大紀元》2008年01月07日,『子宮出租嬰兒外銷-印度新興產業』: http://www.epochtimes.com/b5/8/1/4/n1964297p.htm
[5] 艾立勤,《維護人性尊嚴:天主教生命倫理觀》,台北:光啓,2005,164頁。
[6] 天主教教廷信理部,『序言』,《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 - 對當代若干問題的答覆》,2號。
[7] 天主教教廷信理部,『第二章 -人類生殖受干預』,《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 - 對當代若干問題的答覆》,1987,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