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3日 星期日

個人私隱是有限制的

近日收到電郵查詢一個關於個人私隱的倫理問題:一位患上了愛滋病的男人,雖然經過醫生多次勸導,但仍拒絕通知他的未婚妻醫生是否應該把他的愛滋病告訴他未婚妻除了病人之外,醫生也對其他人負起某些責任:他不可以用病人的利益為理由而傷害他人的。同樣地,醫生也不能基於維護病人的私隱,而導致他人受到傷害。

其實美國加州的最高法院早在1976年裁定精神醫護人員有責任保護其病人將會傷害的人 (Tarasoff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此案涉及一名精神病人,在犯案前曾告訴精神醫生他打算殺害死者,而醫生的評估亦顯示病人會殺人。但醫生認為他因為要維護病人的私隱而無法警告受害人。但法庭卻認為醫生對可能受到傷害的人也要負上責任,而裁定醫護人員要保護受害者。

此外一般政府的衛生部門也要求醫護人員向他們報告疫症的病例,以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對於某些傳染病(包括性病及肺結核等),醫護人員更要求病患者提供一些較敏感的資料,作為進行接觸者追蹤的用途。雖然愛滋病的處理方式與一般性病有異,但有學者認為,愛滋病患者獨有維護私隱的權利,並不是恰當的。至於其他傳染病,衛生部門是否要限制病人的私隱,要視乎傳染病的威脅、接觸者追蹤的成效、等等。

言歸正傳,基於上述理由,那位醫生是有倫理責任警告他未婚妻有關愛滋病的風險,並提議她勸導未婚夫要坦白


歐陽嘉傑醫生

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對「死亡文化」的批判

教廷一月十四日宣布,將於五月一日列已故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為真福。這位已故教宗生前非常關注「生命倫理」的議題。因此,讓我們為他列品真福而欣喜之時,亦重溫他對「生命倫理」的一些重要教導。

著名天主教倫理神學教授William E. May認為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對「生命倫理」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而當中包括其對俗世流行的「死亡文化」的批判及教導。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生命的福音》通諭中提到我們今天普遍活於一種「死亡文化」之下。他指出現今「除了古老的災難,如貧困、飢荒、疾病、暴力、戰爭之外,又出現了別的威脅如墮胎、安樂死等,不只樣式翻新,而且規模之龐大,令人心驚。」這一種違反生命的新文化逐漸把殺害生命的行為合法化,因為越來越多的政府、國際組織、大型經濟利益團體以及媒體,正在塑造許多「罪的結構」,來推動和執行這些殺害,並使這些殺害合理化。艾立勤神父在其認識生命的福音指出在這過去二十五年裡,人們對墮胎的印像巳有所改變,從原先的不可原諒的犯罪行為轉變為一種人權。但這種人權過于寬限︰只要說明「婦女有(絕對)權利選擇(墮胎),甚至將胎兒自母體取出,吸出大腦,然后,取出已死的嬰兒,也可被允許並視為合法。」

已故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認為現世反對生命的種種決定,有時是在深刻的苦難、孤獨感、經濟毫無改善的絶望、沮喪以及對未來的焦慮下所造成的。與此同時,他亦清楚指出這死亡文化」源於人對位格(person)的二元(dualistic)理解。當現今社會論及人的主體subjectivity時,他們普遍以為只有具有完全自主能力的人,或至少有初步自主能力的人(不需要依賴他人的人),才算是有權利的主這種心態把人的尊嚴與可以察覺的(如言手語等溝通能力相提並論。在這樣的先決條件下,未出生的胎垂死的看似只能完全任他人擺佈並完全依賴他人或只能透過深刻的感情接觸來溝通的人等弱勢者,世界顯然沒有他們的一席之地。(「生命的福音」通諭,第十九條。) 他們聲稱作為一位格人,人必須能運用其基本認知能力。教宗則指出人的尊嚴不能與一些特性或能力(如自、自我意與人溝通交往等)掛勾或等這種思維忽略了生命的整全性及「存在」(existence)本身的內在價。它把人之所「是」的價值觀用人之所「有」的價值觀來取代,無視生命存在更深遠的幅度,即「存在人際關係、精神和宗教的幅度。再者,身體亦不只是理性主體的工具,將人貶抑為「純屬靈的」和純形式的二元理論是為教會所否定的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曾向世界醫學會語重心長地強調:「每一個人的獨特個體,是由精神和肉體組合而成的。從受孕的一刻開始,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應受到絕對的尊重,因為人類是世界上唯一依據天主肖像而受造的生物;天主還為每一個人締造了靈魂;因此,人是一個活生生,靈魂和肉身合一,肉身與靈魂是不可分的的血人類生命是神聖的,因為從一開始便牽涉「天主的創生行動」,而且永遠與生命的主宰造物主保持特殊的關係。只有天主才是從始至終的生命的主宰:在任何情形之下,沒有人可以自稱有權直接毀滅無辜者的生命。因此人及上述弱勢者生命權,「從受孕的一刻直至死亡」,是不容侵犯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曾呼籲人類需要重塑生命文化抗衡死亡文,他特別提到知識分子在建立人類生命的新文化上也大有可為;天主教的知識分子則有一項特殊使命,他們應該積極地出現於形成文化的領導中心:在學校和大學裡,在科技研究、藝術創作和研究「人」的機構中。他們的才幹和行動受到福音生命力的滋養, 應該為新的生命文化服務,提供重要而可靠的貢獻。(生命的福音」通諭,第九十八條。)

 呂志文神父